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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山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山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刘燕,职务:董事长。被告:刘山亮,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山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凌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