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建忠与阮国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忠,阮国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85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忠,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阮国信,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忠与被执行人阮国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建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84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742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7日被执行人阮国信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38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