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赵俊勇与杰宏(���门)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勇,杰宏(厦门)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赵俊勇,男,1978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杰宏(厦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永丰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1201420-0。法定代表人许政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勇与被告杰宏(厦门)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杰宏(厦门)电子有限公司系台商投资企业【中国共产党厦门市集美区委员会台湾工作办公室出具证明证实该企业为台商投资企业】,该案系涉台案件,��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台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该案应由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韩德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 好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