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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30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索某某,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忻府区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在忻府区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利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