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30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索某某,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忻府区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在忻府区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利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