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谢庆民、郑恩云与谢庆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庆民,郑恩云,谢庆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776号原告:谢庆民,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郑恩云,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谢庆振,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庆民、郑恩云诉被告谢庆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庆民、郑恩云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庆民、郑恩云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庆民、郑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庆民、郑恩云负担。审判员 彭 永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衡(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