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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郑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肖 政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祎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