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翠娥与林文艺、林宝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文艺,王翠娥,林宝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文艺,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嘉林、许思迪,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娥,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文荣,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宝月,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林文艺因与被上诉人王翠娥、原审被告林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林文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其上诉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文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光辉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陈贤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许亦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