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顾正东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882号罪犯顾正东,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泰少刑初字第0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正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0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30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顾正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顾正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顾正东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暂时无力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正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正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明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