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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商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陆凤麟与葛锋、章国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凤麟,葛锋,章国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2893号原告:陆凤麟。被告:葛锋。被告:章国祥。原告陆凤麟诉被告杭州瑞德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丰公司)、葛锋、章国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瑞德丰公司的起诉。本案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凤麟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及瑞德丰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瑞德丰公司向原告借款14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10天,借款利率为每日3‰,2014年5月25日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两被告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140万元通过银行汇入瑞德丰公司的账户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葛锋归还了20万元借款本金及部分借款利息。原告起诉后,被告葛锋又归还了176000元本金及24000元利息。故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24000元、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书》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以及担保等事项;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瑞德丰公司出借相应的款项;3.《收条》1份,用以证明瑞德丰公司收到原告出借的款项。两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均系原件,本院均予以确认。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14年5月16日,原告与瑞德丰公司、两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瑞德丰公司向原告借款14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25日,利率为每日3‰,瑞德丰公司应于2014年5月25日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两被告自愿为瑞德丰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向瑞德丰公司转账140万元。瑞德丰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起诉前,被告葛锋已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2014年10月2日前的利息。原告起诉后,被告葛锋又归还借款本金176000元及2014年10月2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24000元。2014年10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瑞德丰公司向原告借款140万元,未按期还本付息,逾期后仅由被告葛锋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故对原告主张的尚欠的借款本金102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协议书》中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可以参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利率每月2%虽低于借期内利率每日3‰,但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5.6%的四倍即22.4%,对超过的部分,本院亦不予支持。两被告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履行上述债务。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葛锋、章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陆凤麟借款本金102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2.4%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葛锋、章国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杭州瑞德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陆凤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16元,由葛锋、章国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饶端洁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菁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