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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呼和浩特市东徽劳务有限公司,张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29号申请人王瑞,个体。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东徽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旭阳,经理。被执行人张余国,个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7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东徽劳务有限公司、张余国在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的未付工程款72025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肖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