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呼和浩特市东徽劳务有限公司,张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29号申请人王瑞,个体。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东徽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旭阳,经理。被执行人张余国,个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7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东徽劳务有限公司、张余国在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的未付工程款72025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肖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