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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丁国强与霍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强,霍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149号原告丁国强。被告霍为民。原告丁国强诉被告霍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丁国强于2015年4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国强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丁国强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常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