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丁国强与霍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强,霍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149号原告丁国强。被告霍为民。原告丁国强诉被告霍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丁国强于2015年4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国强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丁国强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常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