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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越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黄金伟与陈本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伟,陈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越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黄金伟,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生。被执行人:陈本刚,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生。黄金伟申请执行陈本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金伟耿道秀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本刚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越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婧审判员 李  清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木出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