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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余先荣与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余先荣,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先荣,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晓毅,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江银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火金,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住所地:浦城县南浦镇莲塘西路**号。代表人:黄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火金,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余先荣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及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余先荣于2015年4月3日以和对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余先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先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国雄代理审判员  林文勋代理审判员  陈小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勇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