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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辛祥平与孙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祥平,孙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305号原告:辛祥平,男,1957年6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703031957********,住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石村*组**号。被告:孙向平,(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审理原告辛祥平诉被告孙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辛祥平负担。审 判 长  安国涛审 判 员  闫仲民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