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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立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明文与孙明月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明文,孙明月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立终字第3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明文。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明月。上诉人孙明文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15)西民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1、我母亲死亡时住所地是石家庄市。但户籍所在地不明确。2、本案的遗产在石家庄市。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本案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为张家口市桥西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剑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