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贺与王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王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张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运强,农民。被告王贺,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支公司。负责人:王冠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贺与被告王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贺负担。审 判 长 郭 华审 判 员 袁景洲代理审判员 强玉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