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庞雪珍与顾茹坚、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雪珍,顾茹坚,王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401号原告庞雪珍。被告顾茹坚。被告王瑛。原告庞雪珍与被告顾茹坚、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吴一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韧主审,人民陪审员李圣楹参加评议,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雪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茹坚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雪珍诉称:2014年9月30日被告顾茹坚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当日,被告顾茹坚出具借条1份。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顾茹坚与被告王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本案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2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顾茹坚未作答辩。被告王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顾茹坚于2014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庞雪珍现金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款项还入徐国荣吴江宁波银行卡上6222×××6618,此借条自动作废”。当日,原告庞雪珍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顾茹坚个人账户250000元。现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顾茹坚与被告王瑛仍未归还,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再查明,被告顾茹坚与被告王瑛于2010年1月21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1份、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1份,两被告结婚申请书原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顾茹坚、王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参加庭审、质证,应视为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所作的陈述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庞雪珍与被告顾茹坚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顾茹坚结欠原告庞雪珍借款25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原告催讨,被告顾茹坚理应及时归还上述借款,拖欠不还显属欠理,故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顾茹坚,对原告要求被告顾茹坚归还借款2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顾茹坚与被告王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王瑛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债务系被告顾茹坚的个人债务或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除外情形,故应认定上述债务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顾茹坚、王瑛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茹坚、王瑛归还原告庞雪珍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2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6820元,由被告顾茹坚、王瑛负担。两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庞雪珍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顾茹坚、王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庞雪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审 判 长 吴一非代理审判员 唐 韧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