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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丁民初字第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何伟国与刘小锋、顾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国,刘小锋,顾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0223号原告何伟国。被告刘小锋。被告顾春芳。原告何伟国与被告刘小锋、顾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小锋、顾春芳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伟国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国撤回对被告刘小锋、顾春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8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何伟国负担。审判员  王卫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