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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被告侯某某,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文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申福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