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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桂招与乳源瑶族自治县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桂招,乳源瑶族自治县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桂招,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沈鸿标。再审申请人张桂招因与被申请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下称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桂招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华昌造纸厂是经政府同意,走法律途径宣告破产。关于临时工工龄年限问题,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自作主张,按每年补1000元减去临时工工作工龄,此期间不购社会保险;按实际转为合同工作第一天开始购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计算到破产前的2010年2月。申请人从1986年6月进入华昌造纸厂做临时工到1995年3月29日共有9年的临时工工龄,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保,只按每年补1000元,实际上申请人的合计工龄为24年,但被申请人只为申请人购买了15年的社保。为此社保问题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也到各有关部门信访不下100次,均得不到解决。(二)根据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应得到社会保障并享受社会福利待遇,但被申请人不按法律法规执行,未做到同工同酬、充分保障申请人做临时工期间的合法权益。(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致使本应作为劳动争议受理的本案做驳回处理。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时,得到的答复都是建议走法律途径。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提交答辩意见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经办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张桂招要求被申请人办理并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二审裁定的结果正确。综上意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张桂招诉请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为其补缴自1986年6月至1995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二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第三款“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职能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因此,一、二审法院驳回张桂招的起诉、上诉正确。综上所述,张桂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桂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耿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