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绍梅与陈宇、陈纯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梅,陈宇,陈纯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277号原告:王绍梅,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宇,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纯刚,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雷,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梅与被告陈宇、陈纯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绍梅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原告王绍梅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绍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为590元,由原告王绍梅负担。审 判 长 张 均审 判 员 高 艳人民陪审员 郭为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殷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