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八民一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凤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凤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533号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3165113-0。法定代表人:孙宣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盛祝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凤鸣,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凤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习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家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