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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代万俊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代月宁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万俊,代月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代万俊,男,1943年3月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代月宁,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代万俊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代月宁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代万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代万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代万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