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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终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涟水盛龙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会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涟水盛龙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李会有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水盛龙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朋坤,男,1975年8月9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会有,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工。委托代理人:田素杰,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杜志庚,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涟水盛龙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会有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4)龙北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涟水盛龙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涟水盛龙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涟水盛龙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涟水盛龙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凡义审判员  李春学审判员  吴玉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