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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与李金贵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李金贵,崔红艳,崔仁贵,孙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住所:长春市。负责人:于浪林,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洪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柳景瀚,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贵,男,1956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陶爱红,长春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红艳,女,1955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系被告李金贵妻子。委托代理人:陶爱红,长春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仁贵,男,1982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陶爱红,长春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立军,男,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委托代理人:陶爱红,长春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因与被上诉人李金贵、崔红艳、崔仁贵、孙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委托代理人李洪军、柳景瀚,被上诉人李金贵、崔仁贵、孙立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陶爱红、被上诉人崔红艳委托代理人陶爱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11元退还给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闫 冬代理审判员  孙小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克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