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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诉日本川崎汽船株式会社、川崎汽船(中国)有限公司、川崎汽船(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日本川崎汽船株式会社,川崎汽船(中国)有限公司,川崎汽船(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9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0号。代表人叶远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楚琪,福建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彩星,福建厦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日本川崎汽船株式会社(KawasakiKisenKaisha,Ltd.(”K”line)),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内幸町2丁目饭野大厦1-1(IinoBuilding1-1,Uchisaiwaicho2-Chome,Chiyoda-kuTokyo100-8540,Japan)。被告川崎汽船(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家汇路610号日月光中心23楼。被告川崎汽船(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2511-2512A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日本川崎汽船株式会社、川崎汽船(中国)有限公司、川崎汽船(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强审 判 员  刘玉蓉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