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言海林与杨长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言海林,杨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言海林,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杨长生,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长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向申请人言海林支付事故赔偿金26441.9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11元及申请执行费29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长生的银行存款2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文罗生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许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