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巧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