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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新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昌昊精密带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新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焦作市昌昊精密带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00759号申请人无锡市新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昌昊精密带钢有限公司上列双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1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昌昊精密带钢有限公司位于武陟县龙源镇云台大道中段东侧的房产七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龙字第00010319、00010320、00010321、00010322、00010323、00010324、000118**号,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11)第5**号)。二、被执行人焦作市昌昊精密带钢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毁损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限被执行人十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所查封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鲍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