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二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金庚与被上诉人黄鑫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金庚,郭长有,黄鑫,徐宗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金庚。委托代理人姜成勇。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长有委托代理人禹敬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鑫。委托代理人袁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宗景。委托代理人张坡。上诉人魏金庚、郭长有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金庚的委托代理人姜成勇,被上诉人黄鑫的委托代理人袁涛,被上诉人郭长有的委托代理人禹敬业,被上诉人徐宗景的委托代理人张坡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撒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二﹑发���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晓龙审判员 明建文审判员 郑志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席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