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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行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谢莉与泗阳县城南生态新城管理委员会、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莉,泗阳县城南生态新城管理委员会,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王昌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城行初字第0047号原告谢莉,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维忠,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同余,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县城南生态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泗阳县农场迎宾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阙正国,该管委会主任。被告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泗阳县文化广场西侧。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征收办主任。第三人王昌朋,个体户。原告谢莉诉被告泗阳县城南生态新城管理委员会、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月6日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莉��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莉撤回对被告泗阳县城南生态新城管理委员会、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莉负担。审 判 长  许红会代理审判员  柏小凤代理审判员  丁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秋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