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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桂成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成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秀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桂成平,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5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5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9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辩护人陈英、冯月星,浙江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成平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桂成平提出申请,嘉兴市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英、冯月星为其辩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悦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桂成平及辩护人陈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桂成平结伙刘伯坤、张杰(以上二人均已判刑)预谋抢劫在嘉兴市本色酒吧做出纳的被害人陈某。2011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桂成平与张杰驾车至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象贤三区,采用脚踹、强拉硬拽等方式劫得被害人陈某的女式拎包1个,内有价值500元的诺基亚n95手机一部、现金40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桂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接受证据清单,病历,疾病证明书及诊断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害人陈某陈述,同案犯刘伯坤、张杰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人身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附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4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桂成平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同案犯刘伯坤提议、被告人桂成平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酌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桂成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先行羁押三日已折抵刑期三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四日已折抵刑期二日。)二、责令被告人桂成平退赔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琦人民陪审员  黄志荣人民陪审员  姚殿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丽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