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峰诉被告穆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穆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杨峰,男,汉族,职工。被告穆卫东,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峰诉被告穆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峰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峰承担。审判员 田晓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