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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峰诉被告穆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穆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杨峰,男,汉族,职工。被告穆卫东,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峰诉被告穆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峰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峰承担。审判员  田晓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