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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 2014)武法执字第334号赵清英与孔德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英,孔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赵清英被执行人:孔德才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421号离婚纠纷于2014年0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日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2009)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9365.5元及利息,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剩余债权数额为99365.5元及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王晓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新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