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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彝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黄玲等与黄云等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玲,黄敏,黄琴,黄云,黄常飞,黄常娥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彝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黄玲,女,生于1965年8月25日。原告黄敏,女,生于1973年10月1日。原告黄琴,女,生于1977年7月13日。被告黄云,男,生于1963年11月27日。被告黄常飞,男,生于1985年8月5日。被告黄常娥,女,生于1987年3月13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彝良县角奎镇石垭村田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703130523。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劲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昭通分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玲、黄敏、黄琴诉被告黄云、黄常飞、黄常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敏、黄玲、黄琴分别于2014年1月13日、2015年3月9日、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玲、黄敏、黄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玲、黄敏、黄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00元,减半收取422.00元,由原告黄玲、黄敏、黄琴共同负担。审 判 长  肖品莲审 判 员  洪明和代理审判员  陶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