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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邓银如与被告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银如,杨彪,刘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25号原告邓银如,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杨彪,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刘海燕,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原告邓银如与被告杨彪、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原告邓银如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银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银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邓银如负担。审 判 员  罗齐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