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邓银如与被告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银如,杨彪,刘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25号原告邓银如,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杨彪,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刘海燕,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原告邓银如与被告杨彪、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原告邓银如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银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银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邓银如负担。审 判 员 罗齐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