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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贵玉兰、杨涛、杨鑫诉被告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玉兰,杨涛,杨鑫,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贵玉兰。原告杨涛,系原告贵玉兰之子。原告杨鑫,系原告贵玉兰之子。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进,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贵玉兰、杨涛、杨鑫诉被告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贵玉兰、杨涛、杨鑫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玉兰、杨涛、杨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贵玉兰、杨涛、杨鑫负担。审判员  梁东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谭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