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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牟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申请执行朱国庆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牟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住所地:中牟县。负责人刘军群,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朱国庆,男,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赵庆军,男,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教师,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单耀松,男,汉族,1960年9月18日出生,中牟县白沙镇中心小学教师,住中牟县。本院作出的(2011)牟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朱国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8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赵庆军、单耀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朱国庆、赵庆军、单耀松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国庆、赵庆军、单耀松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段攀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