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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陆军与王显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陆军,居民。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显东,居民。(未到庭)上诉人李陆军与被上诉人王显东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产生租赁关系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计算从提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当事人并未提供在履行合同中解除租赁关系证据,故你院将未退还的租赁物租赁费计算至2010年12月21日不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退还上诉人李陆军。审判长张景常审判员张秀娟代理审判员李建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房善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