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中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保山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山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保山瑞隆美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瑞隆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瑞隆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昆明凯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凯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中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保山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京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保山瑞隆美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瑞隆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瑞隆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基保山分公司)。负责人郑福群,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昆明凯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亚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昆明凯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凯利保山分公司)。负责人鲁正斌,该分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保中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苏宁公司申请执行美地公司、恒基公司、恒基保山分公司、凯利公司、凯利保山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生效判决确认,应由美地公司、恒基公司、恒基保山分公司、凯利公司、凯利保山分公司赔偿苏宁公司损失101534元,支付本院案件受理费7212元,本院民二庭于2015年2月27日移送执行,并于28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宁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以与被执行人美地公司、恒基公司、恒基保山分公司、凯利公司、凯利保山分公司还牵扯到另外的合同纠纷,申请人苏宁公司现在已不在双子座经营,并且赔偿了被执行人2802元人民币,双方已达成解决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保中执字第25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保中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项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