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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黄秀玉、王美、王俊与黄忠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玉,王美,王俊,黄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黄秀玉,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农民,住大洼县二界沟镇四家子村。申请执行人王美,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无职业,住大洼县二界沟镇四家子村。申请执行人王俊,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学生,住大洼县二界沟镇四家子村。被执行人黄忠江,男,1962年2月12日,农民,住大洼县二界沟镇四家子村。本院在执行(2010)大洼民一初字第00225号黄秀玉、王美、王俊与黄忠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1)大洼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校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