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运胜、郭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运胜,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石运胜,农民。被执行人郭霞,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运胜、郭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蒙商初字第9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5413.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45413.3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运胜、郭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蒙商初字第966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爱国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金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