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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杨君福与赵士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君福,赵士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817号原告杨君福,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赵士雨,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君福诉被告赵士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君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75元,减半收取86.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玉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剑英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