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积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积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甘肃省积石山县人。2012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1月14日新疆哈密市公安局西河派出所将被告人羁押于哈密市看守所,同年11月21日积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现羁押于积石山县看守所。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积县检诉字(201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成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至6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作案6起,盗窃耕牛8头,被盗财物总价值为51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2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和马某(已判刑)到积石山县刘集乡河崖村五社,从樊某某家牛棚盗窃一头公牛和一头牛犊,后打电话叫来牛某某(已判刑)用车将盗窃的两头牛拉到牛某某家中藏匿。2012年8月13日经积石山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估价:被盗的两头耕牛的价值为11400元。2、2012年4月18日凌晨,马某某和马某到积石山县关家川乡何家村下社,从何某某家的牛圈中盗窃一头耕牛,将耕牛���到牛某某家中藏匿。2012年8月13日,经积石山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估价:被盗的耕牛价值为4800元。3、2012年4月21日凌晨,马某某和马某到刘集乡肖家村八社,从王某某家牛棚内盗窃一头耕牛,将盗窃的耕牛赶到牛某某家中藏匿。后将连同4月16日、4月18日盗窃的四头耕牛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牛某某,所得赃款由两人平分。2012年8月13日,经积石山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估价:被盗的耕牛的价值为5600元。4、2012年5月12日23时许,马某某和马某到积石山县居集镇红崖村四社,从刘某某家的牛棚内盗窃一头耕牛;马某某又从该社秦某某家的牛棚中盗窃一头耕牛,两人将盗窃的耕牛赶到牛某某家中藏匿。2012年8月13日,经积石山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估价:被盗的耕牛的价值分别为8200元、8800元。5、2012年5月13日晚上,马某某和马某到居集镇业卜湾村四社,从王某家的牛棚内盗窃一头耕牛,两人将盗得的耕牛赶到牛某某家中藏匿。14日,三人将连同5月12日盗窃的三头耕牛拉到青海省循化县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12年8月13日,经积石山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估价:被盗的耕牛的价值为5600元。6、2012年6月20日2时许,马某某到积石山县寨子沟乡东坪寺六社,从马某甲家盗窃一头耕牛,将耕牛赶到牛某某家中藏匿,后被失主发现并领回。2012年8月13日,经积石山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为6800元。2014年1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公安局警将马某某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大营村三组抓获。被告人马某某作案6起,盗窃耕牛8头,被盗财物总价值为512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接警记录、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逮捕证、抓获经过、羁押证明、领条、刑事判决书、在案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在作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成才审判员 陈芳兰审判员 安斌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安永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