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久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永辉与赵瑾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辉,赵瑾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杨永辉。被告赵瑾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辉诉被告赵瑾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辉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