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州川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忠好(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霞发艺城的经营者)、刘洲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川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忠好,刘洲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13号原告:广州川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家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玖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忠好,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刘洲东,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川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忠好、刘洲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忠好、刘洲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川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忠好、刘洲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广州川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曹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