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长生与高万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生,高万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张长生,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高万浜,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生与被告高万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生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生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80元由原告张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兰国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