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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金星与李继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星,李继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林金星。被执行人李继泽。法定代理人商梅(被执行人之妻)。申请执行人林金星与被执行人李继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鲁 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