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金星与李继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星,李继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林金星。被执行人李继泽。法定代理人商梅(被执行人之妻)。申请执行人林金星与被执行人李继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鲁 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