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民一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安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380号原告:陈某某,男,1977年1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被告:安某某,女,1982年1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芳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柴俊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