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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民一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安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380号原告:陈某某,男,1977年1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被告:安某某,女,1982年1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芳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柴俊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