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新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原告文耀联与被告袁晓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耀联,袁晓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新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文耀联,男,汉族。被告袁晓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耀联与被告袁晓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耀联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耀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耀联负担。审 判 长 张 梅审 判 员 张红星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青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