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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新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原告文耀联与被告袁晓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耀联,袁晓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新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文耀联,男,汉族。被告袁晓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耀联与被告袁晓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耀联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耀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耀联负担。审 判 长  张 梅审 判 员  张红星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青娟